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口腔rct冠修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口腔rct冠修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宜家水杯自爆崩断门牙,女子要求宜家赔偿百万,你们认为***会支持吗?
在个人情感上我很同情受伤的王女士,甚至也希望她能够***成功,改变普通消费者权益保障难的局面。
但是***支不支持主要看相关的证据,个人认为王女士要求100万赔偿估计很难实现。
其一,要弄清楚宜家的该款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支持赔偿的概率不小,如果不能认定是产品质量问题,就很难说了。
其二,由于钢化玻璃先天材质的问题会出现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自爆率。宜家在官方微博上也有提及,这意味着消费者即使在正常使用钢化玻璃制品时也会发生自爆。宜家方面在销售该类产品时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或者在标签上是否注明了此项?个人认为这点也很重要。
其三,通常情况下,钢化玻璃杯发生爆炸的主要原因是温差。但由于钢化玻璃杯的特殊材质,即使是正常使用,其本身也是存在爆炸的可能性的。至于到底是质量原因还是使用问题,那就需要专业人士来界定了。
其四,王女士的伤情判定也很重要,因为杯子爆炸她的下唇被缝合4针,一颗门牙断掉。至于王女士提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估计很难达到赔偿预期。
除了上面这些,宜家方面的反应也让人感到店大欺客。先是拒绝支付王女士的医药费用,后又拒收***传票导致庭审被迫临时取消,再者是涉事水杯在宜家***上仍在销售。
而且此类***并不是第一起。
昨晚,一年一度的3·15晚会刚刚举办完,这边网上就曝出了宜家水杯自爆崩断门牙的***。
2017年5月,王女士起床喝水,在宜家一款名为斯黛纳的玻璃水杯中导入了凉开水后准备饮用,可杯子刚到嘴边,突然爆炸,王女士当场晕倒。
醒来后,王女士发现唇下有深深的伤口,一颗门牙断裂。事后王女士去医院做了十二次检查和处理,还因为爆炸对心灵受到了创伤,出现了失眠,焦虑,害怕玻璃制品的情况并去看了心理医生。
而宜家的反应却让消费者寒心,先是拒绝赔偿王女士医药费用,后又拒绝签收***的传票并把传票退回来,导致庭审需要延期审理,而且涉事水杯仍在宜家销售。
王女士在宜家购买的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单从这个描述来看,产品是存在质量缺陷的,属于产品侵权***,只要王女士申请鉴定证明水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存在缺陷,宜家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女士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而不能以自己不是生产者来进行抗辩。
至于赔偿的数额,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1百多万的赔偿额很难达到。
2011至2013年间,宜家就曾有数款玻璃杯破裂致人受伤而被召回。作为销售方,更应重视此类产品,而不是不作为甚至是推诿,这样的做法只会让自己“掉价”。
此次***也应当得到其他企业的重视,防患未然,造福顾客。
老罗说法: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但主张赔偿需有合理合法依据。
案情回顾:2017年5月20日凌晨四点钟左右,王女士起床喝水,当将水倒入于宜家购买的杯子中并欲喝水时,杯子突然炸裂并将王女士炸晕。醒来后,王女士发现自己的口腔肿胀,嘴唇下面有一道很深的伤口,一颗门牙也断了一半。
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因为伤口较深,医生为王女士做了缝合4针的处理并进行了RCT+冠修复。因为此事,王女士前后12次前往医院,经历多次根管治疗及修正装冠、面部疤痕修复等各种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后续仍然将进行一些根管治疗以及面部修复治疗等。另外,据王女士述称她因为爆炸而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障碍,晚上不能安然入睡,白天也心神不定,严重影响了工作、生活,不得不求助心理辅导。
王女士遂致电宜家,但是对方却一直推卸责任,拒赔偿王女士任何费用。
索赔不成,王女士遂将宜家告上法庭,要求宜家公司退还杯子的费用3.9元并双倍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本案原定于2018年3月15日开庭审理,不料之前邮寄给宜家的开庭传票被拒收,现场开庭时宜家方面也没有出庭,开庭日期将择日再定。
此案皆因一个杯子引发!
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消费欺诈是指生产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或者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的,比如以次充好、通过虚***手段销售分量不足的产品的、虚***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等,这些可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才构成消费欺诈,并适用消费欺诈的相关赔偿,此案中宜家不存在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而且,《消费者权益保***》中确定的双倍赔偿只是针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并非是所遭受损失的双倍。故笔者认为,王女士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宜家提供的产品因为自爆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明显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而造成他***身、财物损失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他人侵害行为而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王女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宜家公司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此外,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无上限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许广大读者会觉得愤懑,如果是在其他国家产生这样的***,估计可以让宜家倾家荡产。我国目前的赔偿为限额性惩罚性赔偿,与其他国家的无上限的惩罚性赔偿完全不一样。那是因为我国和其他国家所处的法系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法律设定的初衷是为了平复双方之间的损失,让消费者和商家都能得到合理的赔偿,让商家不至于因为一次事故就倒闭,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其他国家因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大公司、大集团的实力雄厚,为了防止大财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以才设定了无上限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律的设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分不开,它会越来越完善,只是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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